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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設立、遷移應注意事項

2008-03-11 開業法規

診所設立、遷移應注意事項 

一、請先向公會索取或自行上網下載開業準備文件及填寫表單。

二、建物使用執照登載用途限制為診所。房屋違建增建部分、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營業使用。建物使用相關規定務必於裝潢前事先向衛生局諮詢適法性,以免延誤申請進度。

三、診所之區別(如東區)、里別、設置樓層應於填寫資料時填寫清楚。

四、填寫診所面積一律以平方公尺為單位,無須換算為坪。

五、診所應完成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合約,如遷移者應完成換約手續。

六、設備圖應自行丈量後標示長、寬(以公尺為單位),計算後不得超出房屋所有權狀室內面積。使用樓板面積得以房屋所有權狀面積為準。

七、滅火器一層樓備2支,應於有效期限內。

八、診所每一樓層均應備逃生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

九、診所應張貼禁煙標誌、收費標準表。

十、市招應符合醫療法第85條規定。整形外科容許登載之項目:包括鼻整形術(隆鼻、鼻樑加高)、眼瞼整形術(雙眼皮)、顏面皮膚整形術(拉皮)、脂肪抽取術(贅肉)、磨皮術及疤痕整形術(疤痕、凹瘡填平)、外耳整形術(耳垂加大)、植毛術(種植睫毛)。

十一、診所登記名稱請先向公會查詢是否重覆,且不可侵犯商標專用權。

十二、調劑室應有 六平方公尺 以上,並設洗滌、擦手設備,應專設加鎖櫥櫃儲藏管制藥品。

十三、設有觀察病床須備護理人員一名、二位醫師需配置一位護理人員。

十四、診所應有獨立出入口,不得與其他營利機構共用出入口。

十五、二至六樓須設置避難緩降機。

十六、.診所如有擅自破壞建築構造,將原有二戶打通擴大營業範圍(兩個門牌號碼),應事先向都市發展局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戶數變更手續。

十七、勘查現場當天負責人需在現場並備妥負責人私章、紅色印泥。

十八、勘查現場如發現上述項目不符規定,申請案件將予退件。

十九、其他未及事項應符合醫療法規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由勘查人員當場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