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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開業小常識

2012-06-13 開業法規

診所開業建築物新規定自民國98年7月1日正式上路

許多新進的開業醫師因為不熟悉相關規定因而花了很多冤枉錢

有志開業的醫師不可不慎!

類型一、建築物屬非供公眾使用者-整棟建築物為6樓以下者,設置於第1樓,面積未 達300平方公尺;設置於第2樓,建物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設置於第1、2樓面積合計未達300平方公尺,且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規定者,由衛生 局逕行認定核發開業執照,但建物如涉及出入口、走廊、樓梯、主要構造、防火區劃及停車空間變更者,仍應先向都市發展處申請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

類型二、建築物屬供公眾使用者-整棟建築物為6樓(含6樓)以上者,設置於第1 樓,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設置於第2樓,建物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設置於第1、2樓面積合計未達300平方公尺(約90坪),請先赴都市發展處依 「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則」規定,申請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應依消防法規定向消防局申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事宜。診間 若有停車場、防空避難室,視需要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變更。

類型三、診所建築物設置於其他樓層(第1、2層樓以外樓層),或建物面積超過標準者,請先赴都市發展處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變更。

類型四、如設洗腎治療床及產科病床,衛生局將會同消防局及都發處共同勘查,符合相關規定後始發給 開業執照。請分別參照辦理血液透析(洗腎)業務須知及門 診手術室設置標準、產房設置標準、嬰兒室設置標準

※薪霖具有專業開業法規諮詢,若想開業的醫生們有任何疑問,都可以詢問我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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