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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設立、變更,醫師應當注意的事項

2012-05-18 開業法規

診所新設立開業變更醫師注意事項

1、確認建築物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視使用樓層及面積另向工務處、都發處及消防局辦理相關手續房屋違建增建部分、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營業使用。建物使用相關規定務必於裝潢、租屋前事先諮詢適法性,以免延誤申請進度。

2、診所之區域(如東區、西區)、設置樓層應於填寫資料時填寫清楚。

3、診所名稱不得與本市現有之同類(中、西、牙)診所重複。

4、診所應設有診療室、病歷櫃、等候場所。並具清潔及消毒消毒鍋或酒精或消毒液....)設備。

5、增建、違建、花台、陽台、平台、騎樓均不可申請為營業面積,需以固定牆隔離(隔到天花板),但可留門進出,營業時將門關上。

6、診所同時使用相鄰2戶者,不得打通隔牆。如經打通,則須至工務處辦理合戶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整併,都發處及戶政均核准後,始可申請。

7、設立診所之建物應有獨立出入口(即不可行經其他機構方可到達診所),不得與其他營利機構共用出入口。

8、診所建物為租賃者應附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書應由建物所有權人 和負責 醫師共同簽具。如所有權人1人以上,全部之所有權人應共同具名。如出租人非建物所有權人,則須出具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同意本人所有位於新竹市.....之建物由○○○轉租予○○○醫師設立○○診所,押日期)。

9、建物為無償使用者,應由建物所有權人出具無償使用同意書

10、
每層樓均需備滅火器,應於有效期限內。

11、
診所每層樓均應備逃生方向指示燈(會亮)、緊急照明燈。

12、
2-6樓應設避難緩降機,其他應附消防安檢證明。

13、
診所應張貼禁煙標誌、收費標準表。

14、
市招應符合醫療法85條規定。學歷、經歷要有佐證文件,

15、
有可能使用管制藥品者,調劑室內應專設加鎖櫥櫃

16、
床設置於診察室,視為診察床。設置於其他空間,視為觀察床,診所視需要得設置9床以下之觀察床。診所設有觀察床者,須配置護理人力一名

17、
西醫診所登錄有2位醫師,須配置護理人力1名

18、
設有門診手術室者,基本設備包括如下:麻醉設備、手術台(每一門診手術室設一台為限)、抽吸設備、醫用氣體設備、器械台、X光片看片機、無影燈及補助燈、手術包、急救設備。並配置1名護理人力。

19、設有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者,應有緊急供電設備。

20、
診所應完成感染性廢棄物處理合約,如遷移者應完成換約手續,並於勘查現場當天備妥合約書備查。

21、
醫療器材應經衛生署許可。

22、
健保相關規定請自行洽詢。

  1. 23、診所遷移,在衛生局檢查前需將原診所任何有關診所名稱以及營業時間等移除。

*勘查現場如發現上述項目不符規定,申請案件將予退件。
*其他未及事項應符合醫療法規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由勘查人員當場勘驗。


建築物規定注意事項
在您決定申請新設立開業、遷址、增減樓層、變更負責醫師之前,請您先諮詢建築物是否涉及違建並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定後再行租屋或裝潢。

一、建築相關法規(工務處使管科、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
若需要時請先赴工務處使管科申請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

類型一、建築物屬使用者-整棟建築物,地面第一層、地下第一層合併地面第一層、地面第一層合併地面第二層、地下第一層合併地面及地面第二層,其面積<500平方公尺 可第一層建物屬於G3類型者,且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規定者,但建物如涉及出入口、走廊、樓梯、主要構造、防火區劃及停車空間變更者,仍應先向工務處使管科申請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

類型二、診所建築物設置於其他樓層(地下第一層、第1、2層樓以外樓層),或建物面積超過標準者,請先赴工務處使管科申請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

類型三、如設洗腎治療床及產科病床,衛生局將會同消防局及工務處共同勘查,符合相關規定後始發給開業執照。

類型四、診所同時使用相鄰2戶者,不得打通隔牆。如經打通,則須至新竹市政府工務處辦理變更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整併,工務處及戶政事務所均核准後,始可申請。

二、消防法相關規定請逕洽消防局詢知。

三、民眾申請開業執照(無法辨認房屋增建部份,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
1、須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2、竣工附本圖(先向新竹市工務處使管科申請)
3、土地使用區分證明等證明文件。


以上感謝 郭啟昱醫師 資訊提供